城鎮(zhèn)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指導各地加強城鎮(zhèn)燃氣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發(fā)生,切實保 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及《燃氣工程項目規(guī)范》等標準規(guī)范,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隱患,是指燃氣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 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隱患。
第三條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zhèn)燃氣管理部門在開展燃氣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 標準識別、認定城鎮(zhèn)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并依法依規(guī)督促燃氣經營者落實隱患整改責任、及時消 除隱患。
第四條 燃氣經營者在安全生產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二)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三)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未建立對燃氣用戶燃氣設施的定期安全檢查制度。
第五條 燃氣經營者在燃氣廠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燃氣儲罐未設置壓力、罐容或液位顯示等監(jiān)測裝置,或不具有超限報警功能;
(二)燃氣廠站內設備和管道未設置防止系統(tǒng)壓力參數超過限值的自動切斷和放散裝置;
(三)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裝卸系統(tǒng)未設置防止裝卸用管拉脫的聯鎖保護裝置;
(四)燃氣廠站內設置在有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電氣、儀表裝置,不具有與該區(qū)域爆炸危險等級相對 應的防爆性能;
(五)燃氣廠站內可燃氣體泄漏濃度可能達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氣設施區(qū)域內或建(構)筑物 內,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第六條 燃氣經營者在燃氣管道和調壓設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在中壓及以上地下燃氣管線保護范圍內,建有占壓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除確需穿過且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外,輸配管道在排水管(溝)、供水管渠、熱力管溝、 電纜溝、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構筑物內敷設;
(三)調壓裝置未設置防止燃氣出口壓力超過下游壓力允許值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七條 燃氣經營者在氣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二)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
(三)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第八條 燃氣經營者供應不具有標準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氣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第九條 燃氣經營者在對燃氣用戶進行安全檢查時,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規(guī)定采取書面告 知用戶整改等措施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燃氣相對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氣管道、調壓裝置和燃具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 下箱體及其他密閉地下空間內;
(二)燃氣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設置在衛(wèi)生間內;
(三)燃氣管道及附件、燃具設置在臥室、旅館建筑客房等人員居住和休息的房間內;
(四)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
第十條 其他嚴重違反城鎮(zhèn)燃氣經營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 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判定為重大隱患。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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